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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

  • 原告姚*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 原告李**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 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 谢**与姜*、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2009年10月9日的借款是否已经归还。李*和姜*之间分别于2009年10月9日和2010年5月11日发生过两笔借贷关系。李*主张2010年3月3日由胡*为归还了2009年10月9日这笔借款。姜*认为李*到胡*账户上的钱不能视为用以归还姜*的借款。从胡*的活期存折明细来看,2010年3月3日胡*的存折上存取款项为492500元。胡*出具书面说明认为其以上述款项代为李*归还第一笔借款后,李*又向姜*借款50万元。因胡*未出庭作证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贾*与被告郝*、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郭**、董**,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 曹某某诉连某某、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陈**诉被告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款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将款借给被告,履行了约定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因此,原、

    法院:邱县人民法院

  • 逯**与刘**、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王*长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长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王*长于2013年1月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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